張玉環獲496萬餘元國家賠償

發佈日期:2020 年 10 月 30 日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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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西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10月30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向賠償請求人張玉環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依法決定向賠償請求人張玉環支付賠償金4960521.5元。

9月2日,賠償請求人張玉環以再審改判無罪為由,向賠償義務機關江西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江西高院充分聽取了張玉環及其委託代理律師的意見,並與賠償請求人張玉環及其委託代理律師進行了協商,於10月12日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達成一致並簽訂協議。賠償金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商定,綜合考慮了張玉環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損害的具體情況、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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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院”微信公眾號截圖


據此前報導,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進賢縣鳳凰鄉某村兩個男孩失踪。次日,兩個男孩的遺體在村附近的水庫中被發現。警方經偵查,以張玉環為犯罪嫌疑人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01年11月28日,江西高院終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張玉環於2017年8月22日向江西高院提交刑事申訴書。2020年7月9日,江西高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2020年8月4日,江西高院依法對原審被告人張玉環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張玉環無罪。

在無罪釋放29天后,張玉環向江西高院提交了合計2234萬餘元(人民幣,下同)的國家賠償申請。該賠償申請主要包括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賠償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伸冤費用支出、公開賠禮道歉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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