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發佈日期:2020 年 08 月 07 日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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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及分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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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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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規定


行政會完成討論《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17/2019號法律《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的規定,須以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社會房屋的申請、分配及租賃制度。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

社會房屋的申請和分配。房屋局按申請提交的次序作初步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發出申請編號,並按編號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申請才被接納。其後,按得分表對獲接納的申請進行評分。於分配社屋前,經再次核實資格後,按可分配的單位類型,依分數由高至低進行分配。

社會房屋的租賃。社會房屋租賃合同為期五年,在指定辦理續期之日,如果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未超出上限一倍,則按相同期間續期;如超出上限一倍,簽訂為期一年且不可續期的短期租賃合同;如在短期租賃合同期間內,不再超出上限,重新訂立為期五年的租賃合同,且可續期。租金金額以法規訂定的公式計算,公式參數的金額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此外,在合同期間或其續期期間屆滿前,應房屋局要求,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須申報每月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以及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

過渡規定。第17/2019號法律生效前已提出申請租賃社會房屋並被列入確定輪候名單的候選人,申請排列優先於按照行政法規進行評分的申請。此外,行政法規生效前訂立的租賃合同以六個月的期間自動續期,直到房屋局按租賃合同續期審查的規定辦理續期手續。

行政法規將與第17/2019號法律同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生效。


編輯:K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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