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司警局接獲一名本澳男子報案,指被另一名本澳男子以投資炒賣演唱會門票為名詐騙15萬港元。
司警局經調查發現,涉案男子挾本澳某娛樂製作公司股東的身份,於2019年初向男事主訛稱正籌辦某香港歌手演唱會和投資某韓國歌手演唱會門票銷售事宜,並表示有渠道以優惠價取得相關門票及轉售圖利,遊說事主合作投資,事主不虞有詐,先後將15萬港元現金交予涉案男子;及後,事主得悉相關演唱會受疫情影響而取消,經追問涉案男子後才知悉所謂“投資”只是透過內地私人途徑購入門票,而且沒有任何購票憑證,涉案男子承諾會退還相關款項,但直至2020年11月仍未兌現承諾,事主懷疑受騙遂報警求助。
2021年1月28日,涉案男子由內地返澳時被截獲,司警局經訊問後以詐騙(相當巨額)罪將之移送檢察院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