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就三宗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裁判

發佈日期:2020 年 11 月 26 日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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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於2020年10月14日及30日就三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第124/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A區4地段的土地,面積為4,563平方米,承批人為風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125/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九澳高頂馬路的土地,面積為973平方米,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Produtos Petrolíferos Vitória, Limitada。上述土地的利用期限至1999年3月6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5年3月30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第131/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北安大馬路與永福街交界,一幅面積為4,392平方米,稱為O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中來(澳門)投資有限公司。上述土地的利用期限至2001年1月18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5年3月23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經審理,終審法院裁定上述三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124/2020號案、第125/2020號案及第131/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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