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因疫情滯留外地和為求學離澳不是取消居留許可的理由

發佈日期:2022 年 03 月 28 日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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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甲為一名蒙古籍女子,被澳門居民乙收為養女。2016年2月3日,甲以到澳門與其養母團聚為由獲批在澳門的臨時居留許可,此後該許可又先後兩次獲續期,有效期到2021年2月2日為止。2020年9月3日,在出國留學前,甲提前提出了臨時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在審查其申請的過程中,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發現,在2020年2月至9月這段期間內,甲乙二人分別只在澳門逗留了79天和90天,顯示出甲與其養母沒有在澳門共同生活,因此要求甲作出解釋。甲遞交書面解釋,聲稱自己於2020年2月20日與其養母去了蒙古,原本打算2月29日回來,但因為新冠疫情的關係導致回程航班取消,致使二人被迫滯留蒙古,直到7月4日才得以回到澳門。另外,甲還表示自己現時已到葡國修讀一個為期三年的市場和廣告專業的學士學位課程。

經分析甲的情況,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認為:首先滯留外地不是藉口,因為在新冠疫情爆發期間,澳門政府曾呼籲市民減少離境,並預告外遊存有一定出入境及傳播風險,但甲與乙仍然堅持離澳,屬個人選擇;澳門政府從未對澳門居民採取拒入境措施,甲乙二人均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只要遵守相關的防疫措施即可自由入境;況且如果甲與乙在返澳方面確實遇到困難,她們可以向中國駐蒙古大使館求助。其次,甲現時已前往葡國修讀市場和廣告學位課程,但澳門其實也有用英文教授的相關/類似替代課程,因此這並不足以成為甲必須離澳就讀的理由;可以推斷在未來三年修讀大學課程的大部分時間裡,甲都將不能在澳門與其養母同住,這一情況與當初批給其在澳門臨時居留許可的前提(在澳與養母團聚)並不相符。基於此,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認為不應批准甲的居留許可續期申請。

保安司司長於2021年1月5日作出批示,同意了治安警察局的上述建議,決定駁回甲的申請。甲不服,針對該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出,本案的關鍵在於判斷甲因疫情而滯留外地的那段期間和在未來幾年內因求學而不在澳門的期間是否仍以澳門為通常居住地。學理上認為,通常居住地指的是一個人通常居住的地方,是他在離開或長或短的一段時間後習慣返回的住所。然而一個人長時間出現在何處或是在哪裡過夜並不是判斷通常居住地的唯一和絕對標準,因為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接受職業培訓或進修,因工作關係而被派駐到外地的分公司,因患病而在外地住院接受治療,因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問題而須前往外地對子女進行照顧等),相關人士可能會離開澳門一段很長的時間,甚至可能超過六個月,但此時應認為他仍以澳門為通常居住地。

經考慮卷宗內所載的已經認定的事實情節,合議庭認為未能發現上訴人不再以澳門為其生活的中心。恰恰相反,儘管因疫情這個不可歸咎於上訴人自身的原因而使得她曾經有幾個月的時間暫時不在澳門,但其實一直以來她都與養母以澳門為她們共同生活的中心。考慮到疫情在全世界的傳播,上訴人與其養母共同作出的暫不回澳的決定並不是不合邏輯和不正常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人們首先考慮到的一定是健康和安全。因此,上訴人這段時間不在澳門是有合理理由的。另外關於出國求學,合議庭指出,這涉及到的是居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每個人都有選擇的自由,不能僅僅因為澳門亦有可選擇的相關替代課程便要求其必須留在澳門就讀。考慮到上訴人自10歲起就一直在澳門穩定生活,並在澳門葡文學校完成了中學課程,同時也已經完全融入了澳門社會,符合在澳門通常居住這一概念的所有主客觀要素,因此有充分理由對上訴人的臨時居留許可作出續期。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成立,撤銷了保安司司長不予續期甲在澳門的臨時居留許可的決定。

參閱中級法院第268/202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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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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