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管會與本澳傳媒代表座談交流

發佈日期:2021 年 03 月 11 日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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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與本澳傳媒機構代表舉行座談會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今(10)日與本澳傳媒機構代表舉行座談會,選管會主席唐曉峰表示,傳媒擔當着重要的橋樑和平台角色,讓澳門市民及時和充分獲知最新的選務資訊,傳媒的監督作用亦有助提升本澳公平、公正及廉潔的選舉文化。此外,選舉法清晰界定了競選宣傳,傳媒具備專業能力判斷新聞報導和競選宣傳的區別。

       座談會今日下午在公務人員培訓中心舉行,約50名本澳中、葡、英文傳媒機構代表出席。唐曉峰在會上表示,選管會尊重新聞自由,《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均保障了新聞自由。他又指,傳媒一貫以專業、客觀、不偏不倚的理念進行採訪報導,這與選管會的理念一致,以公平方式對待所有候選名單,促使選舉在依法、公平、公正及廉潔的環境下舉行。

       關於新聞報導和競選宣傳的區別,唐曉峰指出,選舉法中對競選宣傳有清晰的界定,是指以任何方式舉行活動,以發佈兼備下列要件的資訊:(一)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二)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同時兼備這兩項要件,才屬競選宣傳。

       他指出,競選宣傳只能在競選宣傳期內進行。宣傳期以外,任何人、組織或機構均不可進行競選宣傳;在新聞報導方面,由於有意參選人士或候選人本身兼有其他職務和社會身份,傳媒可因應報導需要而去訪問相關人士,是新聞自由的體現,若相關的報導內容只涉及受訪者對社會時事、民生問題上表達意見,而非涉及競選宣傳,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去建議選民支持或不支持、投票或不投票予相關候選人,便不會列入“競選宣傳”的概念,沒有違反法律。

       對於有公眾參與及發言的媒體節目,唐曉峰建議,傳媒機構可事先提醒參與人士遵守《選舉法》相關規定,如節目進行期間有出席人士作出違規行為或言論,傳媒可立即採取措施中止之。至於傳媒的網上平台,如發現有人利用該平台作出違規宣傳,傳媒可主動刪除相關違規訊息。傳媒機構有作出相關措施和處理,原則上不需承擔有關的法律責任。

       唐曉峰在座談會後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當競選宣傳期結束,進入“冷靜期”及在投票日當天,依法均不可有任何競選宣傳訊息發放或存在,就此,只要傳媒機構具能力、有條件管理其網上平台,就有責任和義務暫時屏蔽、隱藏其於競選宣傳期內曾發佈含有競選宣傳內容的報導,令公眾暫時搜尋不到相關報導,以免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

       在“冷靜期”及投票日,公眾仍可透過立法會選舉網頁,或於選管會指定張貼競選宣傳品的公共地方,查閱所有候選組別的名單及參選政網。

       此外,為方便傳媒查詢選舉事宜,選管會今日開設了傳媒查詢專線(中文63683363、葡文63685944),讓傳媒與選管會保持密切聯繫。


編輯:Alex

來源: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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